当事人信息

原告:万年县鸿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六0北大道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067456301B。 法定代表人:洪裕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赣亿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上饶万达广场第2幢37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7RQA19E。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万年县鸿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赣亿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万年县鸿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年县鸿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赣亿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年县鸿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赣亿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计1,360元,由原告万年县鸿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游盈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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