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库尔勒禽畜安兽药店业主,住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梅(系李会源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库尔勒禽畜安兽药店员工,住库尔勒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全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会源因与被上诉人谭全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50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李会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表示其服从一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会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会源撤回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50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会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