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赵鑫,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日班·卡地日,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买热班·吾拉木,女,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诉被告买热班·吾拉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