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82M。
负责人:李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寄,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系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开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开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6.93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