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735153155P。

负责人:覃方仕,该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萍,该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琴,该社职员。

被执行人:平南县幸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环城路(西山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077148118E。

法定代表人:高永强。

被执行人:桂平市华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幸福家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BKMM91。

法定代表人:高永强。

被执行人:高永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平市。

被执行人:黎仲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平南县幸福贸易有限公司、桂平市华天贸易有限公司、高永强、黎仲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南县幸福贸易有限公司、桂平市华天贸易有限公司、高永强、黎仲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平南县幸福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被执行人桂平市华天贸易有限公司、高永强、黎仲锨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负担案件受理费52517元及申请执行费7940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0)桂0821执181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桂平市华天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桂平市[房屋所有权证号:浔房权证西山字第××、20××70号],并以(2020)桂0821执181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上述房屋,并于2021年2月16日10时至2021年2月17日10时止、2021年3月8日10时至2021年3月9日10时止、2021年3月29年10时至2021年5月28日10时止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司法网络拍卖及变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此外,经调查,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土地、工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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