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次某,女,****年**月**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称多县人,文盲,牧民,现住称多县,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昂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称多县人,文盲,牧民,现住扎朵镇革新村七社*号,居民身份证:XXX。        

审理经过

原告次某与被告昂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次某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次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才仁旦周 审判员    普措拉毛 审判员    南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关却多杰 书记员    普措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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