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次某,女,****年**月**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称多县人,文盲,牧民,现住称多县,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昂某,男,****年**月**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称多县人,文盲,牧民,现住扎朵镇革新村七社*号,居民身份证:XXX。
审理经过
原告次某与被告昂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次某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次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才仁旦周 审判员 普措拉毛 审判员 南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关却多杰 书记员 普措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