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麻阳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启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孝和,律师。
被告:薛二羊,男。
被告:刘桃花,女。
审理经过
原告麻阳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二羊、刘桃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麻阳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麻阳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薛二羊、刘桃花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麻阳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麻阳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