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焦夫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执行人王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焦夫海与王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12民初8653号具有执行内容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永在金融机构88386.50元的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永名下价值88386.5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洪伟 审判员 张惠 审判员 王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