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金立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运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993553536

被执行人:代鹏杰,男,生于****年**月**日,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本县。

被执行人:代兴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本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金立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代鹏杰、代兴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黔0330民初3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偿还申请人案件款60686元、执行费810元,因被执行人代鹏杰、代兴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债务全部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代兴建名下有车牌号贵C×××××车辆一台,该车辆我院已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将被执行人代鹏杰、代兴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是否对被执行人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令及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代鹏杰、代兴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遵义市金立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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