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略阳县远为科技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单国鹏,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永志兵矿业有限公司,地址: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汪良兵,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略阳县远为科技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永志兵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及位于略阳县兴州国际5楼办公室的财产及设施进行冻结或查封。申请人略阳县远为科技商贸有限公司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公司处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略阳县远为科技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永志兵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及查封其位于略阳县兴州国际5楼办公室的财产及设施。冻结或查封的限额为2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235元,由申请人略阳县远为科技商贸有限公司先预交(已预交),待裁决时再确定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