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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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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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