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家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九江市汇川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安乡明闸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蔡报伦,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家树因与被申请人九江市汇川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川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4民终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高家树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汇川公司单方停止供水违法,判决汇川公司履行职责,恢复供水,并赔偿高家树一年的租房损失费7,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汇川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二审程序违法。一审开庭无录音录像;对证人不依法进行询问;书记员对高家树指证质证事实不记录,不提供庭审记录复印件等。二审不采纳高家树的证据属于违法违规。2、高家树居民小组2018年5月才征收,汇川公司称停止供水是因为2017年1月19日政府对高家树居民区域进行征收和拆迁与事实不符;汇川公司提供的自来水安装协议系伪造;汇川公司提交的《关于城西港区园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中没有涉及汇川公司水管网征收事项。本案所涉土地征收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高家树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申请再审理由之一,但其提交的材料均在原审期间提供过,依法不构成新证据。该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予审查;第二,高家树申请再审所称一、二审程序违法,但所列事项均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第三,一审法院已查明,2018年5月24日,高家树向汇川公司交纳最后一次水费时,汇川公司告知高家树,因征收拆迁将停止供水。高家树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认定汇川公司向高家树停止供水系因供用水合同履行地房屋及其辅助物被征收,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具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高家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第四,高家树关于本案所涉土地征收违法的意见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 综上,高家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高家树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甘霖 审判员 邓名兴 审判员 吕淑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