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塘县牙舟镇谷硐乡场坝村鸡歪村民组、六角丫村民组、窝凼村民组。 村民组代表:郑明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平塘县谷硐乡场坝村鸡歪组,公民身份证号:*。 村民组代表:吴应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平塘县谷硐乡场坝村六角丫组,公民身份证号:*。 村民组代表:罗兴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平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平塘县谷硐乡场坝村鸡歪组,公民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亚,系贵州黔匀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平塘县绿源生态林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MA6DQJ8UX7。 法定代表人:黄永梅,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婷,系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鸿伟,系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塘县牙舟镇谷硐乡场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平塘县牙舟镇谷硐乡场坝村。 法定代表人:田茂春,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塘县牙舟镇谷硐乡场坝村鸡歪村民组、六角丫村民组、窝凼村民组诉与平塘县牙舟镇谷硐乡场坝村村民委员会、平塘县绿源生态林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平塘县牙舟镇谷硐乡场坝村鸡歪村民组、六角丫村民组、窝凼村民组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塘县牙舟镇谷硐乡场坝村鸡歪村民组、六角丫村民组、窝凼村民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故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塘县牙舟镇谷硐乡场坝村鸡歪村民组、六角丫村民组、窝凼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退还原告平塘县牙舟镇谷硐乡场坝村鸡歪村民组、六角丫村民组、窝凼村民组。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佐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吉莎 书 记 员 周天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