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玉,沂南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磊与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王磊承担。庭审中,原告王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数额变更为:要求被告王磊偿还借款197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王磊因经营周转,于2021年1月26日向原告王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于2021年3月27日还款,如逾期未还款,则按当时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原告王磊将借款通过网银转账给被告王磊。到期后,原告王磊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王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王磊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6日,被告王磊向原告王磊借款20000元,后偿还6000元,被告王磊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20000元,月利率为1%,于2021年3月27日到期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2021年1月29日,被告王磊向原告王磊借款500元。2021年2月21日,被告王磊为原告王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6000元,月利率为1%,于2021年3月26日到期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2021年2月22日,原告王磊向被告王磊转款6000元。后被告王磊偿还800元,现尚欠借款197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磊拖欠原告王磊借款19700元,有原告王磊提供的借条、收据及转账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磊应予偿还,故原告王磊要求被告王磊偿还借款19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磊要求被告王磊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王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磊借款19700元及逾期利息(以19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王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