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买买提·艾海麦提,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图木舒克市其盖麦旦镇。
被执行人:杨东升,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图木舒克市其盖麦旦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买买提·艾海麦提申请执行杨东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东升于2021年4月29日与申请人买买提·艾海麦提就案件执行案款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东升及配偶田某承诺自2022年2月起将其与配偶田某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杨东升、田某身份地70亩)转让申请人买买提·艾海麦提,直至2031年12月止;二、被执行人杨东升在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人案款50000元;三、若上述一、二项协议履行完毕,则本案案款全部履行完毕;四、若被执行人杨东升及配偶田某原因未能履行第一项协议内容,则申请人买买提·艾海麦提可按照原执行标的(案款975116.2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恢复执行;五、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发生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上述第一条未能履行,则每减少履行一年,被执行人杨东升需赔偿申请人买买提·艾海麦提49000元(计算方式为:每年每亩地折抵案款700元);六、执行费用12151元,被执行人杨东升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向法院缴纳完毕;七、被执行人杨东升及其配偶田某按照上述协议交出其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后,申请人拒不种植仍然视为申请人接受该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后果由申请人承担,且种植期间该土地产生的所有纠纷一并由申请人承担。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还款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0302执1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