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左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执行人: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执行人:郭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执行人:刘泽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郭沂的银行存款3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恩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