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茂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秦长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执行人:秦秀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秦茂林与被执行人秦长发、秦秀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325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秦长发、秦秀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秦茂林借款3544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8元,申请执行费43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茂林与被执行人秦长发、秦秀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325执7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