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敏,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3由原告抚养、张某2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婚生子张某3、张某4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给予原告20万元的补偿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因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短,对其性格、品行均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多次对原告打骂且有酗酒的恶习,原告曾多次好言与其沟通,但被告仍无改正,前不久再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经慎重考虑,为避免被告对原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造成无法弥补的悲剧,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张某1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议件、照片11张、录像光盘及海城市南关派出所接报案回执、微信聊天记录54张、海城中心医院证明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张某2(****年**月**日出生)、次子张某3(****年**月**日出生)。诉讼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已经分居半年多,现因被告存在家暴行为诉请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信任彼此后成婚,婚后生育两子,理应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夫妻间产生矛盾,发生争执系婚姻生活的常见现象。原告在庭审中虽陈述被告存在家暴行为且无和好可能,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考虑到两名婚生子年纪尚小,综合考虑应再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在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抚育未成年的儿子,让家庭幸福。故对原告王某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