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军,霍山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闵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闵某某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闵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