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负责人:刘虎。
委托代理人:吕静。
被保全人:新疆阜康天山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邓同法。
被保全人: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保全人: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邓同旺。
被保全人:邓同旺,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河南省淮阳县。
被保全人:邓同法,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河南省淮阳县。
被保全人:雷丽,女,汉族,身份证地址:河南省淮阳县。
被保全人:高艳红,女,汉族,身份证地址:河南省淮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新疆阜康天山农场有限公司、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邓同旺、邓同法、雷丽、高艳红银行存款2229863.8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新疆阜康天山农场有限公司、新疆惠源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奇台县半截沟镇盘龙果蔬种植销售专业合作社、邓同旺、邓同法、雷丽、高艳红银行存款2229863.8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