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鑫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久长镇久长村(贵州贵安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德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波,贵州贵正(修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白云区。 被申请人:杨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定安,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91号北海风尚嘉苑小区四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定代表人:徐四清,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鑫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隽、被申请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6日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75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50,469.5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2021年07月2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鑫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隽、被申请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丽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鑫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隽、被申请人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丽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金杨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石水元 书 记 员 杨 江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