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兰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9层B900。

法定代表人:侯肇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江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北京纳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兰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江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兰雄控股有限公司与周江辉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66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1民初6070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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