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元创陶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赤东镇伊漕村马铺村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万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勇,湖北省蕲春县赤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国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湖北识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国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先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南阳市深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牛郎庄村。 法定代表人邱文秀,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英协路51号院7号楼。 负责人孟庆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中段兴家园1号楼自北向南(13、14、15)。 负责人杜清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元创陶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生、刘国洋、南阳市深发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元创陶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勇、被告赵国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被告刘国洋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先法、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博、周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阳市深发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湖北元创陶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国生、刘国洋、南阳市深发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赵国生驾车过失致曾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00元;2、判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上述事故损失向原告直接履行保险赔付责任;3、判令被告赵国生、刘国洋、南阳市深发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保全费、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4日上午10时许,刘国洋雇请的司机赵国生驾驶重型半挂车(牵引车号牌豫R×××××,挂车号牌RZ229)卸完运往原告处的煤炭后,自原告煤场行至原告厂区大门路段时,与骑行自行车的原告雇工曾某发生碰撞,导致曾某当场死亡的人身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赵国生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为了社会稳定,在赤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原告向受害人曾某亲属赔偿了其死亡的相关人身损害赔偿金100万元的垫付义务,并与其亲属达成了与本事故有关的保险赔偿及向相关责任方追偿的权益归属原告的约定。本起事故发生时,涉案牵引车与挂车处于连接一体的行驶状态,牵引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0000元),还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投保了5000000元的国内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富甲第三者责任保险;挂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了限额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后因对垫付的赔偿金追偿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权利,属于不能转让之债。本案中,原告非本案受害人的近亲属,其与受害人近亲属所签订的转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同时,原告虽然垫付了本案受害人的损失,但追偿权的行使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本诉中于法无据,故本案原告不是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湖北元创陶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学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江 祺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