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张香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潢川县南城迎宾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家平,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61881984N。 被告:潢川县钰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潢川县弋阳路东关大市场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祥敏,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95739553L。 被告:刘祥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锐、张香军与被告潢川县仁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潢川县钰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刘祥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锐、张香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新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