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角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文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856639207Q。 负责人:陈金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江东,福建远大联盟(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传浩,福建远大联盟(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希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工业综合开发区吴宅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2197214B。 法定代表人:柯文托。 被执行人:泉州华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滨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4505479R。 法定代表人:柯文托。 被执行人:柯金珍,女,****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住址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柯金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角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希源纸业有限公司、泉州华祥纸业有限公司、柯金治、柯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闽06民初483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4185439.18元。 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现主要财产已被泉州中院、晋江法院首封,且泉州中院已指定晋江法院统一处置该系列案件,本案查封的财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处置,有待晋江法院统一处置后参与分配,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光宇 审判员 黄荣禾 审判员 胡朝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