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少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平,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春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芬,上海统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少年因与被申请人戴春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8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少年申请再审称,(一)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错误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不符合直接改判的条件。(二)戴春妹已长期居留国外,应当主动注销上海户籍,其不具有购买公有住房的资格。(三)系争房屋系带租约的公租房,无需实际交付房屋。且黄少年未交房系因戴春妹要求黄少年承担违约金后双方产生纠纷,二审判决按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明显高于法定利率。黄少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告辩称
戴春妹提交意见称,黄少年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依据2019年5月20日《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及黄少年2019年7月6日所发短信内容等事实,就认定黄少年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已充分阐明了判决理由,且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就违约金计算标准,二审法院经综合考量后将合同约定标准调低至日万分之三,亦属合理。黄少年主张戴春妹无购买公有住房资格,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黄少年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黄少年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陈卓雅 审判员 李 烨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狄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