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经营者:邵珠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丰源鑫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367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与被告新疆丰源鑫盛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元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昌成泰门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