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玮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本溪县小市镇嘉禾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0556700361。
法定代表人:刘兴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志东,住址本溪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玮宇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玮宇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东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玮宇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志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溪满族自治县玮宇物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