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里木江·玉素甫,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玉山·买买提,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阿里木江·玉素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02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66809元,本院缴纳执行费9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于2021年4月6日至7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玉山·买买提,银行账户无存款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3、于2021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玉山·买买提,的证券、车辆使用权、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1年4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玉山·买买提,在乌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所有权登记,玉山·买买提,名下唯一住房已被另案查封拍卖。

5、于2021年4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玉山·买买提,在自然资源局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

6、于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玉山·买买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玉山·买买提,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在需合议依职权终本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玉山·买买提,尚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阿里木江·玉素甫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未执行标的67711元,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玉山·买买提,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4202执8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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