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梁光相,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初中肄业,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豫132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光相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豫13刑终849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11月16日送入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改造。
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对罪犯梁光相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于2021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信检减意〔2021〕232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罪犯梁光相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光相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光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服刑改造时间、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光相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