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魏,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住剑阁县。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剑检刑诉(2021)31号

指控事实

2021年1月8日早饭期间,被告人陈魏在义兴乡其姐夫家饮用了一两左右散装白酒,下午4时许持D证驾驶川HZ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到高池乡场镇去购买东西。当日16时18时分,行至剑阁县“迎(水)凉(山)”路24Km+300m处时,与其相对方向驶来的川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造成陈魏受伤及二车受损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对其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魏对指控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其夫妻二人有病、全家吃低保,无力缴纳罚金。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魏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醉驾发生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情节,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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