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方祥,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普定县。2006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06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5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6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8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1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刑诉[2021]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方祥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方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方祥窜至安顺市西秀区上,尾随被害人凌某并趁其不备,将被害人凌某上衣口袋内一部价值人民币358元的粉色VIVO手机扒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凌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方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王方祥网上查询比对情况、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害人凌某陈述,被告人王方祥供述和辩解,西发价认字(2021)3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王方祥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凌某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方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方祥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方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方祥归案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方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贾虹勃 人民陪审员 刘 婷 人民陪审员 施忠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马正康 书记员黄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