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塔城市智点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冉银,该公司经理。 被告:塔城市杜别克街道宏图社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法定代表人:张莲花,该社区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塔城市智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塔城市杜别克街道宏图社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9月24日16时开庭,塔城市智点广告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市智点广告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塔城市智点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计136.8元,邮寄费200元,由塔城市智点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