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吉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文军因与被上诉人周吉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902民初5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文军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周吉万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文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曹文军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曹文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