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雪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被执行人:国奎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艳与被执行人国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国奎波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国奎波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雪艳与被执行人国奎波于2021年09月0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160000.00元,被执行人国奎波于2021年9月3日前,给付申请人李雪艳100000.00元,剩余60000.00案件款,李雪艳同意从每个月的工资中给被执行人留出1500.00元生活费外,其余工资全部用于偿还申请人欠款,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国奎波同时应支付迟延履行金3824.00元。执行费2300.00元由被执行人国奎波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902执4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兆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 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