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鸿丁,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671675965M。 住所地:杞县经一路中段。 被执行人李学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李效辉(李接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杞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学真、李效辉借款合同一案中,责令被告李学真、李效辉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借款本金143838.4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1648元由被告李学真、李效辉承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以(2019)豫0221执7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效辉(李接见)所有的位于杞县××北建筑面积204.4平方米房产一处(房产证编号:0020559)。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效辉(李接见)所有的该处房产予以评估,并依法进行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326550元,结果流拍,申请人不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326550元以物抵债;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277567.50元,买受人李涛以最高价311567.5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李效辉(李接见)所有的位于杞县马柏园村北建筑面积204.4平方米房产一处(房产证编号:0020559)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涛(身份证号:4102231988********)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涛(身份证号:4102231988********)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李涛(身份证号:4102231988********)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魏孝奇 审判员 孙德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典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