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
住所地:阳泉市平定县。
委托代理人:王德照,男,****年**月**日出生,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
被告:白子明,男,现住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子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定县鑫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