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骥,扬州市江都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天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陈红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兵与被告杭天洋、陈红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唐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唐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卞贞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管正梅 书 记 员 李海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