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金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徐晓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审理经过
邵金海与徐晓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邵金海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邵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