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汉族,居民,住庆阳市。 被告:豆某,女,汉族,居民,住庆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5月19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需要用钱,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承诺尽快归还,但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所在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故本案无法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付原告张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吕晓兰 人 民 陪 审 员   张文丽 人 民 陪 审 员   杨晓玲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缪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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