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仕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兵,云南杜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树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何合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仕有与被告王树伟、何合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仕有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仕有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仕有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马铃鑫 书记员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