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刘成,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诉被告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于2020年3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陈涛撤回对被告刘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陈涛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利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