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华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俊,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现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金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系被告唐海华妻子。
被告:金勇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金国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陶华生与被告唐海华、金飞、金勇祥、金国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陶华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海华、金飞、金勇祥、金国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华生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海华、金飞、金勇祥、金国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华生撤回对被告唐海华、金飞、金勇祥、金国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78元,由原告陶华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