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源市永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玉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志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辽源市永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辽源市永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辽源市永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辽源市永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缓交)不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