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郭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屯昌县,住屯昌县,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陈垂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屯昌县,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林丽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住屯昌县,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王达权,男,黎族,****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屯昌县,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庞运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屯昌县,住屯昌县,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周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屯昌县,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李运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屯昌县,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王必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屯昌县,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林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屯昌县,住屯昌县,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陈明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高中文化,无业,住屯昌县,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吴俊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屯昌县,住屯昌县,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莫积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屯昌县,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王振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屯城镇,初中文化,无业,住屯昌县,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王必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屯昌县,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林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吕德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海南省屯昌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屯昌县,住屯昌县,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6刑初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十四项,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郭斌、陈垂汉、林丽莉、王达权、庞运光、周孔、李运天、王必林、林鑫、陈明龙、吴俊宏、莫积明、王振阳、王必洪、林健、吕德泽没收财产一案。执行中,本院对扣押在案的被执行人林丽莉名下×××奔驰牌越野车、被执行人郭斌名下×××宝马X1小轿车及被执行人陈垂汉名下×××五羊本田摩托车依法予以拍卖、变卖。本院依法移送本院司法行政技术处随机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上述扣押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海南立信长江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合伙)于2018年8月28日出具海南立信评报字(2019)第064号资产评估鉴定报告。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在淘宝网本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温绿平(公民身份号码:XXX)以人民币132798.36元的最高价竞买成功被执行人林丽莉名下的×××奔驰轿车,并已将拍卖成交价款全额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林丽莉名下的×××奔驰轿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温绿平(公民身份号码:XXX)所有;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