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厚邦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XXX。
法定代表人余发林。
被执行人深圳市剑洲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XXX。
法定代表人赵新文。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2019)粤197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19年10月14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9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受理费2480元、保全费1065元。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银行存款:于2019年10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剑洲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行44XXX1银行账号,冻结额度为118537.48元,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从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
(二)动产:在诉讼阶段,于2019年2月20日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深圳市剑洲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剑洲精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执行,发现上述公司已不在经营,保全查封上述财产也被转移。本院将依法移交公安处理。
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上述中止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