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某,女,1971年8月23日,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被告: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崔某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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