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羊绍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十师一八八团职工,住该团一连住宅区。
申请执行人:代春容(羊绍辉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十师一八八团职工,住该团一连住宅区。
被执行人:唐化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羊绍辉、代春容与唐化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79852.34元,执行费1292.79元,已执行9359.12元。现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羊绍辉、代春容以与被执行人唐化柳达成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羊绍辉、唐化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1001执恢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