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达某,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原告谷某与被告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谷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达仁措已自动履行该笔欠款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