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海榆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726641A。 法定代表人:陈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忠,该公司信贷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亮,该公司信贷员。 被执行人:刘美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居民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上述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琼9030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美根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琼9030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7600元及利息4792.93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相关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刘美根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2日补齐材料,本院同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美根名下有银行账户,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美根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2628.93元(含执行费236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兴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正华 书 记 员 王春浓